案例一:误食洗涤盐纠纷案
“5月份,我母亲花费4元在某超市购买了一袋盐用来做饭。近两个月来,我不到一岁的孩子突然出现厌食、消瘦等情况四处问诊,一直无法查明原因……”2022年7月29日,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赵先生的投诉。
医生排除孩子自身疾病,怀疑是误食导致的症状。赵先生回家检查了日常的食材,这才发现食用的盐是洗涤盐。赵先生认为该超市销售洗涤盐时未尽到提醒义务,导致孩子误食后生病,要求某超市赔偿孩子检查、治疗等费用,被超市拒绝。无奈之下,遂向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
接到投诉后,濉溪县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经调查核实:投诉人母亲购买的盐为果蔬洗涤用盐,外包装标注“不可食用”。
超市将其摆放在食用盐货架上,赵先生的母亲不识字,误以为是食用盐购买回家。赵先生认为超市摆货时未按用途分区摆放,且销售时未尽到提醒义务,应承担责任。超市则认为销售的产品质量没有问题,且包装已经有“不可食用”的标识,孩子生病与超市毫无关系。
双方各执一词,矛盾有激化的趋势。为及时、妥善化解纠纷,濉溪县市场监管局开发区市场监管所组织双方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协议,某超市补偿赵先生5000元。赵先生表示满意。
同时,濉溪县市场监管局督促该超市严格执行超市分区管理,做好产品分类摆放,严防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案例二:虚假宣传 老人上当
2022年5月23日,12315平台接到苏先生投诉,反映其母亲听信商家称骆驼奶有治疗糖尿病功效的宣传,在淮北某农副产品销售部购买了24罐骆驼奶粉,共花费12000元。
“……存在虚假宣传,要求商家退货退款。”接到苏先生投诉后,相山区相南市场监管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到现场进行调查处理。
执法人员向商家宣传相关法规法律,并提醒商家不得向消费者特别是老年人宣传食品有治疗功效。本着双方自愿的原则,经耐心调解,商家同意退货退款6000元。
案例三:某加油站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用柴油案
2022年1月6日,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省市场监管局不合格检验报告,依法对濉溪县某加油站经营的“0#车用柴油”进行抽检,被抽检样品“闪点(闭口)”项目不符合“GB19147-2016”车用柴油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当事加油员于2021年12月16日晚间在站内卸载汽油后操作失误,少量汽油回灌入柴油罐内,导致被抽检批次柴油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5.38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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