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我市出台《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多渠道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着力缓解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实现职住平衡。
《方案》指出,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在保障性租赁住房所在区无自有住房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供应。保障性租赁住房包括实物供应和发放租赁补贴两种保障方式。其中,实物供应主要包括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建设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的住房,适当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的住房,面向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供应的公共租赁住房以及存量闲置房屋(包含政府闲置用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切实增加供给。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主要包括引进人才租房补贴。
《方案》指出,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小户型比例不低于80%,原则上不超过90平方米。已经开工或建成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可适当放宽面积标准。租金标准方面,政府性投资项目由投资主体或管理运营主体委托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确定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非政府性投资项目租金标准不得高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90%。
在支持政策方面,支持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允许对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不涉及土地权属变化的项目,可用已有用地手续等材料作为土地证明文件,不再办理用地手续。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人享受义务教育、医疗卫生、公积金、社会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
为了确保工作落地落实,我市还积极进行审批改革。
简化审批流程。精简保障性租赁住房审批事项和环节,公布审批“一张表单”,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全面落实“并联审批、限时办结、超时默认”要求,将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审批时限压缩在40个工作日以内。探索以告知承诺制的方式,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手续。探索将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工程建设许可和施工许可合并为一个阶段。实行联合验收制度,全面推行“统一受理、并联推进、一口出件”模式。
建立项目认定书制度。对各类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由建设主体向项目所在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审查或组织验收,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报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建设主体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分别申请办理立项、用地、规划、施工、消防等手续,享受保障性租赁住房土地、财税和金融等各项支持政策。
此外,《方案》要求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完善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建立各部门信息数据共享机制,实现在线办理。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只做首次登记,不得进行分户登记,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要求市、区两级分别成立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市级统筹推进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区级是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责任主体。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纳入市政府对各区政府的年度目标管理绩效考核。
据悉,“十四五”期间,我市计划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1万套(间)。其中今年计划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6764套,目前已开工5542套。